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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提醒:60万起罚!新《固废法》这一条很多企业容易触犯!

历经五次修订、修正

体现了用最严格制度、

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理念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以下简称新《固废法》)

于2020年9月1日开始施行

新《固废法》对推进建设生态文明,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大意义。

眼看着近一个月要过去了

作为法律专业的“圈外人”

大家对新《固废法》的变动和修改

了解得够多了吗?

如果你觉得还有一些不太熟悉的地方

可千万不要着急~

今天,小编给大家来点“实际”的“干货”!

为帮助企业更深刻地理解新、旧《固废法》关键法条的区别,我们特意整理了近年来的固废违法典型案件,放在新法语境中进行解读,以更加具体生动的形式对新《固废法》进行阐释。

有一些危废,如定型机油烟净化器废油、机械加工厂的废润滑油和废乳化液等,部分企业因管理不善会有流失到外环境的现象。在新《固废法》实施后,这些环境违法行为将面临最低6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常熟市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该公司将沾染有废乳化液的铁桶堆放于厂区空地,部分废乳化液渗漏至地面。工人用自来水冲洗地面时,含有废乳化液的冲洗水排入厂区窨井,随后通过雨水沟道最终排放至厂外南侧河道。

▲ 混有废乳化液的废铁屑

▲ 废乳化液渗漏流失

▲ 对雨水沟道采样

◆◆过去,罚款10万元◆◆

旧《固废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七十五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01

对该单位罚款10万元;

02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现在,60万元起罚◆◆

新《固废法》

第二十条 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根据新《固废法》

该企业将面临

最低60万元的罚款

案件警示

该公司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未妥善管理,造成扬散流失。

所以,有固废产生的企业一定要做好“三防”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加强精细化管理,避免触碰法律底线。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良好的生态环境离不开大家共同的努力

各企业一定要主动承担起环保主体责任

在生产时遵守新《固废法》

为建设美丽苏州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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